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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认证
信息来源: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更新时间:2008-10-24 14:22: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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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2、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第24号令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颁发的资格证书:1、具备执业医师资格;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4、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6、经培训、考核合格

  办理条件:依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许可条件为:1、具备执业医师资格;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4、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6、经省级职业卫生防护机构培训、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