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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信息来源: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更新时间:2008-10-22 17:02: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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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注销登记少此步骤)
    二、申请材料
    设立登记:1、填写开业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3、法定代表人任命书;4、企业章程;5、验资报告;6、经营场所证明:(1)属租凭凭租协议,附产权证明,期限不少于一年;(2)属自有,提交产权证明;7、管理人员名单;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部门批准的批准文件;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10、设立分支机构:(1)登记申请书;(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1、法宝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根据变更的范围凭相应有关证件材料,并提交原执照正、副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批准文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销登记:1、法宝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设立登记费:1、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2、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3、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4、分支机构300元、筹建登记50元。
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金的按增加部分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注销登记:不收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2)价费字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