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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信息来源: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更新时间:2008-10-23 18:47: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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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注销登记少此步骤)
二、申报材料
设立登记:1、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章程;4、验资报告;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公司证明:(1)属租赁凭租协议,附产权证明,期限不少于一年;(2)属自有,提交产权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批准文件;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11、设立分支机构:(1)登记申请书;(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公司章程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3、涉及到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4、根据变更的范围凭相应的有关证件材料,并提交原执照正、副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批准文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销登记: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所有公章;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设立登记费:1、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2、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3、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4、分支机构300元、筹建登记证50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2)价费字414号;
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金的按增加部分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注销登记: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