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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信息来源: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更新时间:2008-10-23 8:50: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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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范围
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核准,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转报上级发改委核准。
二、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委业务股室初审—→委投资办公会审定—→委分管领导签发—→下达核准文件(或转报)。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4号令);
5、《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江西省发改委赣发外资字[2005]916号)。
六、收费标谁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