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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信息来源: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更新时间:2008-10-23 8:49: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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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范围
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省政府颁发的《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企业基本建设类项目按属地原则实行备案制。对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企业自愿申请,实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制。
二、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委业务股室初审—→委投资办公会审定—→委分管领导签发—→下达备案通知书。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3)建设性质;
4)建设地点;
5)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6)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五、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字[2004]2656号文);
3、《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6号令);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