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上办事 >>> 企业办事 >>> 金融投资 >>> 阅读正文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信息来源: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更新时间:2008-10-23 18:38:00 点击人次:查看
收藏 打印 关闭  字体:[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一、审批权限
    企业投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权限内由县发改委审批,权限外由县发改委转报上级发改委审批。
    二、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委业务股室初审—→委投资办公会审定—→委分管领导签发—→下达审批文件(或转报)。
三、申报材料
1、计划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
3、资金证明文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五、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