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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
信息来源: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更新时间:2008-10-23 17:10: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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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13条。
    二、受理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责令停产停业的场所经整改后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三、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3、单位内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状;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消防控制室人员的上岗证件;
    8、单位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9、消防安全组织人员名单;
    10、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四、承诺时限:
    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同意开业或使用(举办)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签发不同意开业或使用(举办)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且不允许开业或使用(举办)。
    五、办理流程:单位申报—现场检查—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