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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发证
信息来源: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更新时间:08-10-22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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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部门法等。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申报表(由国土局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由国土局提供)。
(2)土地登记委托书(由国土局提供)及被代理人、代理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料):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应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原件取得证明及批准文件;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4)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属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本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属单位使用的土地,由使用单位出具经其主管部门及证明人或当地政府签署意见的土地使用经过说明书;
(5)土地证书遗失的,应提交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书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及刊合遗失、灭失土地证书启事的报纸。
4、地上物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纳凭证(如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及土地契税缴纳凭证或免税证明。
(三)土地登记收费及依据
标准:
1、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为2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宗。
(2)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为1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宗。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为3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为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宗;非住宅用土执行企业用地标准;
2、土地证书每证20元。
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文。
(四)、土地登记工作流程: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五)、承诺时限:土地登记资料齐全,规费缴清后,办理土地登记的期限分别为:
1、初始登记60日;2、变更登记30日;3、租赁、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15日;4、注销登记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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