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早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或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或其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4、银行基本帐户证明原件或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或其复印件;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为:20元/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