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申报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7)所住或经营场所证明;(8)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9)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10)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局确定。
3、审批流程:(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安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我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第(1)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4)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5)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凝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6)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4、收费标准及依据:①收费标准:(1)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含正本内芯、副本、表格),每套25元;(2)正本铝合金外框,每付15元。②收费依据:以上收费标准是根据赣价费字(93)148号和赣财综字(93)159号文。收费许可证号:正副本证号2002235。
5、承诺时限:凡资料、证件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