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一、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
1、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零就业”家庭成员;
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程序:
1、申请人交书面申请1份、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复印件1份;
2、领取《万载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1份;
3、填好申请表后由本人到主管部门、工商、国税、地税盖章;
4、交申请表时,交本人免冠1寸照片6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三、办证时间:
1、每周星期二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相关审核手续。
2、每周星期五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人须提供:
小额担保贷款书面申请一份、身份证、户口、结婚证、《优惠证》、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营业执照(带原件并各复印三份)。
二、贷款人配偶须提供:
身份证(带原件并复印一份)。
三、担保人须提供:
身份证(带原件并复印一份)和本人当月工资表一份。
四、经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初审后发;
申请表二份、担保协议书四份、贷前调查表二份。
五、银行:
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
求职登记
一、求职登记对象:
对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愿望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二、办理求职登记须提供:
本人户口薄或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
三、办理求职登记时间和地点:
每周一、三、五在县劳动力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所办理求职登记。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一、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对象:
已办理了求职登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二、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服务内容:
1、信息服务:为求职者提供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
2、咨询服务: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培训、企业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等服务。
3、介绍服务: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单位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流动就业等服务。
三、受理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时间与地点:
每周一、三、五在县劳动力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所统一受理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业务。
职业技能培训
一、职业技能培训对象:
凡进入劳动年龄,初中以上文化,具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均可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特种作业技能培训的人员须年满18周岁)。
二、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须提供相关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
2、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
3、农村劳动者凭身份证。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实行免费。
三、培训内容:
县就业训练中心常年开设:
电工、电焊、二氧化碳焊、氩弧焊、电脑、厨师、美容美发、服装、酒店服务、家政服务等20多个培训项目可供选择,中心实行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考核发证“一条龙”服务。
报名:
申请培训者可到本局就业训练中心二楼办理报名手续,培训结业后,凭劳动就业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进入县劳动力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所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失业人员登记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请领发放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参加了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并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办理失业登记。
一、登记程序:
1、由失业人员本人持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四张一寸同底免冠照片,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失业保险股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经审核批准后,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3、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经办机构核发《失业证》,失业人员凭此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注意事项:
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每月10—15日持《失业证》和身份证到本局失业保险股签到(逾期未签到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必须参加失上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和专业一般按本人的需求安排),无故不参加培训,不接受职业介绍安置就业的,停发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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