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医疗卫生
劳动保障
交通出行
公共事业
首页 >>> 网上办事 >>> 百件实事网上办 >>> 社会保障 >>> 阅读正文
劳动仲裁
信息来源:人事和劳动保障局 更新时间:2008-10-24 16:29:00 点击人次:查看
收藏 打印 关闭  字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申请仲裁:当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后,提出申请仲裁的一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立案: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在5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并进行调查取证。
3、组成仲裁庭:自受案之日起5日内将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审理:先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予以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在7日内送发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期满不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法律责任,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从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