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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县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教育局 更新时间:2009-10-13 11:58: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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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全县中小学办学行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现就规范全县中小学办学行为制定如下办法:
  一、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1、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所有公办、民办小学、初中都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学生;要妥善安置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做到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
  2、坚持均衡编班教学。中小学不得举办所谓的快慢班、尖子班、特长班、提高班、双语班等。禁止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
  3、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双休日和节假日要让中小学生自主安排学习和生活,学校举办兴趣小组或开展科技、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4、规范日常考试和作业布置。小学每学期在期末进行一次学科考试,禁止举行除期末学科考试以外的学科考试或变相学科考试。初、高中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除高三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适度布置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个小时以内;初中、高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和120分钟。要在学生家长的配合下,保证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日分别有9小时以上、9小时、8小时的充足睡眠时间。教师不得拖延上课时间,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5、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各地各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市教育局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教辅材料参考书目》以外的图书和教辅材料;教辅材料的购买必须遵循学生和家长自主选用、自愿购买的原则,在市公布目录范围内选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统一组织中小学生征订,也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
  二、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
  1、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两免一补"、取消借读费和住宿费政策,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2、严禁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严禁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目的向学生收取涉及教材的一切费用。
  3、学生保险费、校服费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学校不得组织统一收取。
  三、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课、授课
  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尤其是音乐、美术、体育和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要创造条件开足开齐。
  2、各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增减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和课时或擅自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包括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劳动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等课时用于其他学科的教学。严禁在高中一年级进行文理分科教学。
  四、加强安全管理
  1、建立安全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学校公共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避险知识教育。严格教学设备、化学药品、饮水饮食、取暖、用电、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的管理,保证师生安全。要根据春夏季节雷雨、飓风等异常气候现象多发的特点,加强校舍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防止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发生。
  2、加强学校食堂及食品卫生工作。坚持实行米、面、食用油、肉、蔬菜等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食品留样制度,大宗食品实行定点采购并予以公示。严禁"三无"食品进入校园;根据时令特点,不定期开展食品、饮用水等卫生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管理,创建卫生食堂,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