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花炮行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加快我县花炮企业整合提升,推进花炮产业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进程,做大、做强、做优、做稳花炮传统产业,进一步发展和引进一批大型花炮企业,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一、优惠对象
引进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花炮企业。
二、优惠办法
1、企业投产后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2、企业建设期间,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
3、企业员工职业技能教育全部纳入政府再就业培训计划。
4、列为县重点发展扶持企业,给主要负责人颁发绿卡,并由公安机关在企业内设立警务区。
5、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全国性重要会议或政治活动期间,企业一律不予停产。
三、奖项设置
1、固定资产投入规模奖:新创办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前五名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
2、税收贡献奖:对引进的花炮生产型企业,凡年纳税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奖励2万元,以后每年增幅达25%、35%、45%,分别奖给企业2.5万元、3万元、3.5万元;凡年纳税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奖励3万元,以后每年增幅达20%、30%、40%,分别奖给企业4.5万元、5万元、5.5万元;凡年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奖励5万元,以后每年增幅达20%、30%、40%,分别奖给企业8万元、10万元、12万元;凡年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奖励10万,以后在保证税收逐年增长20%的基础上,按纳税总额的1.5%奖给企业;凡年纳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奖励20万,以后在保证税收逐年增长15%的基础上,按纳税总额的1.5%奖给企业;凡年纳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奖励50万,以后在保证税收逐年增长12%的基础上,按纳税总额的1.5%奖给企业。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对引进的花炮贸易型企业,凡年纳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凡年纳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凡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对引进的花炮燃放型企业,凡年纳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地方所得的20%奖励给企业。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3、出口创汇奖:对企业出口创汇按当年出口创汇实际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投产后三年内按出口创汇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其中企业0.015元,主管部门工作经费0.005元;三年后按出口创汇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其中企业0.01元,主管部门工作经费0.005元。
4、名牌产品奖:凡企业获得国家权威机构认定为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或驰名商标的,奖励30万;凡企业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的,奖励1万元。
5、技术创新奖:对引进专利技术、自主开发获取专利权或采用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且当年新增税收在50万以上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在国际上参加重大烟花爆竹燃放评比中获取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 3万元、1万元。
6、市场开发奖:(1)对买断或并购国内外烟花爆竹经营公司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买断或并购县级经营公司的,奖励3万元;买断或并购市级经营公司的,奖励6万元;买断或并购省级经营公司的,奖励10万元;买断或并购国外经营公司的,奖励10万元;(2)在万载设立烟花爆竹经营公司且年经营额在2000万以上的,奖励10万元;在万载设立烟花爆竹集团且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3)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国际烟花爆竹博览会的企业,每个展位奖励2万元。
7、创吉尼斯记录奖。成功挑战吉尼斯纪录并颁发了证书的企业,奖励8万元。
四、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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