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素娟
年终岁尾,一则好消息从河北省县级纪检监察派出机构传来:2008年,全省县级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过日常报告制度、专项巡查、驻部门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共开展专项巡查3863次,发现和纠正各类问题1510个,监督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000多次,立案查处683件,挽回经济损失9000多万元。
“改革后的县级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真正发挥了监督作用,为加强基层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河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臧胜业这样评价。
摊子大、战线长、人手缺,基层监督难、难监督,改革势在必行
基层反腐倡廉工作难,难在摊子大,战线长,人手缺!长年在基层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常常发出这样的感慨。的确,河北省作为农业大省,共有172个县(市、区),3291个县级纪检派驻机构共有3751名纪检监察干部,每个机构平均只有1.14人。
“如此分散的力量,使得监督作用很难发挥。”河北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说。加之以前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受县纪委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干部的行政关系、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均由驻在部门负责,监督很难到位。而且纪检组长大多数分管着所在部门的多项业务工作,难以集中精力履行自身职责。一项调查表明,近年来该省95%以上的县级派驻机构基本没有查办过案件,基层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很难及时调查处理。
不查办案件,不等于没有案件发生。由于监督的缺失,使一些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干部违纪违法引起的群众上访不断,成为影响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隐患。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革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创新管理体制,“枣强模式”率先为改革“试水”,改革效果初显
2006年10月,针对目前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弊端,枣强县率先为改革“试水”:按照“有效整合力量、归口设置机构、实现工作重心下移”的原则,在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前提下,该县撤销24个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将原有编制统一划转到县纪委、监察局,新组建6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强化县直部门和乡镇的纪检监察工作。
该县规定:纪工委、监察分局为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统一管理;根据县纪委、监察局授权,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主要对分管部门或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监督,督促、指导、协调分管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参与乡镇纪委案件查处工作,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采取日常报告、定期巡查和专项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所分管部门和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及群众的监督。
整合力量,理顺体制,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惩防能力明显增强。组建纪工委前的2005年,枣强县县直24个派驻机构只查办了1起违纪违法案件。而6个纪工委组建当年,就查办案件76起,对78名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通过实行日常报告制度、开展专项工作巡查、回访巡查和驻部门巡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党政领导下达巡查建议书8份,检查及监察建议书13份,书面告诫8份,进一步强化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减少了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全县信访总量大幅下降。
“枣强模式”为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闯出新路。2007年7月,经河北省委研究决定,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联合召开座谈会,总结推广枣强县经验。河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有关意见,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在全省32个改革试点县相继展开。
改革全面完成,全省实现对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收拢的五指握成拳头
2008年,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河北省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全面铺开。到目前,全省172个县(市、区)共新组建纪工委、监察分局1065个(其中县直纪工委603个,乡镇纪工委462个),机构总数比改革前减少2143个,下降67%。每个纪检机构平均人数由改革前的1.14人,上升到4.5人。通过改革,原有分散的力量得到整合,基层纪检机构人手短缺问题得到解决,产生了“收拢五指、形成拳头”的效应。
为使县直和乡镇纪工委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河北省大力加强县直和乡镇纪工委的业务工作、干部管理、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目前各地已建立2222项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开展。
改革实现了监督与被监督的有效分离。派出机构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明显增强。2008年,该省面向县(市、区)直部门工作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共开展专项巡查2962次,发现和纠正各类问题966个,监督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同时,县直部门普遍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1118个部门明确了日常工作机构,自觉主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改革充实了基层力量,实现了纪检监察工作重心下移。面向乡镇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指导乡镇纪委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在查办案件、解决信访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一年共开展专项巡查901次,发现和纠正各类问题544个。(中国纪检监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