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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委全委会、常委会及成员职权的意见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更新时间:11-12-06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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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理清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责和权力,经县委全委会研究,对相关职权进行规范。具体意见如下:
  一、县委全委会职权
  县委全委会在县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全县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县党代会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县工作。
  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研究部署全县重要工作。
  3.监督、评议县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4.选举县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县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县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5.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县党代表会议。
  6.对县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必须由县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7.受理县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属于全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或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县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二、县委常委会职权
  县委常委会在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县委全委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县委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
  1.对应由县委全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先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召集县委全委会,向县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县委全委会的决议。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研究决定组织部门对科级干部的提名。研究决定县纪委提出的对县管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县管干部的问责建议。研究讨论对全县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意见。
  5.研究讨论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
  6.以县委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县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三、县委书记职权
  1.根据上级党委、县委全委会和县委常委会的指示,统一领导本县区域内的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
  2.召集和主持县委常委会,负责县委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县委日常工作事务。
  3.向县委推荐科级领导干部人选。
  4.主持县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决议。
  5.根据县委组织部的考察,召集有关人员共同酝酿干部调整方案;召集和主持县委常委会议或全委会议讨论县管干部任免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相关人事任免决定。
  6.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责成有关部门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7.其他。根据县委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四、县委副书记职权
  兼任县政府正职的副书记,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抓好县政府党组工作。
  不兼任县政府职务的副书记,协助书记负责县委日常工作,受书记委托处理县委相关事宜,同时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五、县委常委职权
  1.收集反映基层和群众对县委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分工范围的日常工作做出决策,对分工范围内重大问题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以个人名义向县委推荐有关干部人选。
  3.按集体讨论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常委会委托处理的问题,保证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在所主管、分管的部门顺利实施。
  5.其他。受县委及县委主要领导同志的委托处理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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